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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验效 以知促行

[潮州市] 时间:2025-04-05 16:31:59 来源:雍容典雅网 作者:黄莺 点击:22次

但是,反贪侦查在初始立案上依附于纪委,借重于双规的局面并未改变,尤其是在高级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大案要案中,仍几乎无一例外的系由纪委移送反贪局。

公明党支持者7成反对,自民党支持者也有5成反对。来源:《方圆》2014年5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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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听过,查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小西所说的其实是其宪法第13条,即全体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修改修宪程序的主张,清宫四郎、鹈饲信成、小林直树等日本学者认为,在法的逻辑上不能修改修宪程序的规定。共产党、社民党反对修宪,属于护宪派。宪法序言写道,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根据这一学说,规定修宪机关根本权限与程序的规定,可谓直接源于宪法的根本规范,因而在法的逻辑上,要求其具有比由修宪机关修改的普通宪法规范更高的位阶。

如此,按照芦部信喜等人的理论推论,安倍放宽修宪程序要件的主张在宪法学上也是无法成立的。如此草就的草案交给日本方面,就成了日本国宪法的草案。在成熟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下,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复议机构原则上只设在一级政府中,改变原来复议机构过于分散的状况。

其次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7]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冷思考 笔者并不否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理论价值,更无意否认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实践效果。最后的行政复议决定当然以复议机构的名义作出。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 。

更为重要的是,这与现行实践中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内容基本一致,从而保证了制度实践与发展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在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几种模式中,有两种模式是与现行制度明显冲突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颠覆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设定的行政复议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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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直到2011年底,全国县级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只有0.8人。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在谈到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问题时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虽然在1994年修改《行政复议条例》以及1999年将《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时做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进,甚至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时,基于行政纠纷的发展现状以及所呈现出的新的特点,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制度框架内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最大的发展。

[4]有鉴于此,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也就成为人们共同的指向。针对行政复议存在的种种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在积极探讨并努力寻找对策。因此,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2月24日召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限,有利于简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它可能会成为今后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本发展方向。这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在采取任何一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改革举措时必须奉行的准则。

而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中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复议权的那种方式,则剥夺了申请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目前独立式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符合2008年《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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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与现行复议申请人选择管辖模式冲突。至于说是行政复议人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还是通过特殊考试或者考核作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条件,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但是,很遗憾的是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模式下逐步积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经验。因此,修改《行政复议法》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权衡各方利益,谨慎行事,以便成立一个符合行政复议本质特征的、吸收了正当行政程序要素的、真正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可谓由来已久,各种观点见仁见智。5.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诉讼衔接上的不协调。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中,12个行政复议力量相对较强的省级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量同比增幅超过10%,增长最快的宁夏、福建、湖北、江苏,同比增幅分别是260%、80%、50%、42%。当前社会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平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有效、便捷和公正。

据介绍,2011年前10个月,我国多数地方行政复议案件稳中有升。有些地方在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时,已经考虑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

在《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前,以听证为核心强化行政复议程序,也即以第三种模式为抓手推进行政复议改革,不失为可行的方案。在涉及到程序问题时,特别指出要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在充分探索的基础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理并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体制上尤其要处理好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这样行政复议的管辖以块块为原则,以条条为例外。广东省中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从2009年10月试点开始,案件量一直在攀升。在澄清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后,行政复议委员会未来走向的讨论就有了现实的基础。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目前独立式( 包括相对独立式) 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是不可行的。并不能说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行为或者内部监督行为,就必然会排除相对人的参与。

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人员的来源,二是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高素质行政复议队伍,是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绝对不可忽视的。

有些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复议案件应当与行政诉讼具有同等地位,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能被直接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除非是行政不作为。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13] 在修改《行政复议法》,重新确立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确实应当是首选机制。该原则规定: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上的科学性,则又是最为基础的保证。

也就是说,至今为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推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政策的指导。从三年多来的试点实践效果看,凡是相对集中、体制转换比较彻底的,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有明显提升。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11]周婉玲:《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 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 页。

截至今年11月10日,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30件,比2010年增长79%,比试点前增长338%,比同期法院的340起多出23.53%,而全市今年到省里上访的批次与人次分别下降64.5% 和74.9%。发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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